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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发注册2020-12-04

第十四届“大爱无国界”国际义卖活动开幕******

  中新网北京1月18日电 “大爱无国界——温暖成长路”国际义卖活动开幕式17日在北京以线上方式举行。中国外交部部长秦刚,特邀嘉宾、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、国务委员王毅夫人钱韦女士,120多家外国驻华使馆、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部分爱心企业代表等出席。

  秦刚代表外交部向长期以来始终支持、参与和关心“大爱无国界”活动的中外朋友,特别是各国驻华使节表示衷心的感谢,并向王毅国务委员、钱韦女士为活动所做大量工作表达由衷的敬意。

  秦刚说,外交帮扶工作见证了一个个大爱项目落地生根、开花结果;见证了“大爱无国界”活动坚守初心,助力脱贫攻坚的圆满收官,乡村振兴接力起航;见证了无数个孩童心中的梦想实现,无数个家庭有了新的希望。“大爱无国界”活动的创办,不仅是为了凝聚爱心,共创未来,更是为了传递和发扬和衷共济、团结互助的“大爱精神”。

  秦刚表示,中共二十大明确了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,我们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。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。对于中国共产党,“人民”二字重千钧。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,奋力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为现实。脱贫只是第一步,更好日子在后头。我们将引导、支持有意愿、有能力的企业、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。外交部将坚持把“大爱无国界”国际义卖活动办下去,越办越好。

  钱韦女士在致辞中表示,“大爱无国界”国际义卖活动一步一个脚印走过13个年头,用心用情换来无数温暖人心时刻,为中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事业做出积极贡献。本届义卖活动将主题确定为“温暖成长路”,聚焦帮扶乡村儿童,计划将善款用于为云南省金平县、麻栗坡县近百所中小学校新建和改造热浴设施,让两县近2万名孩子沐浴温暖、健康成长。正是来自中外各方爱心人士的一次次付出和奉献,变为润物无声的温暖,改变无数个家庭的命运,点亮无数个孩子的希望,书写中国人民与各国人民以心相交、守望相助的动人篇章。

  阿联酋驻华大使扎希里代表外国驻华使团发表视频致辞,表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,中国脱贫攻坚取得巨大成功,并努力实现共同富裕。阿中两国都秉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,希望各国都能成为全球发展的积极贡献者,携手为全人类打造充满希望、繁荣、可持续的未来。

  嘉宾们共同见证“云义卖”活动正式启动。此次义卖筹集货品近400种、5.8万件,在淘宝平台设立“数乡宝藏旗舰店”专题网页,持续至2月8日,并将举行直播带货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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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
  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
 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
  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
 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
 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
 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
  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
  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
  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
  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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